各部门、各单位:
根据新修订的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,结合学校工作实际,现将2008年清明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:
放假时间为4月4日至6日,共3天。其中:4月4日(清明节),为法定节假日,4月5日(星期六)、4月6日(星期日)照常公休。需要补课的教师请与教科部联系。
各部门、各单位放假前要对师生进行安全及遵纪守法教育,妥善安排好假期值班、卫生防疫和安全保卫等工作。
特此通知
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